和、吴江、震泽、华亭、娄县、青浦、金山等县行“着佃交粮”至两年之久(据李鸿章清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陈明租捐丈田清理民房情形片》。)。这件事说明了当时佃农在太平天国失败后抗租的情况,也说明了当时太平天国统治苏、浙时,“着佃交粮”是普遍的,而地主收租却是局部的这一事实。
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因天京缺粮的紧急情况,不得不采用“照旧交粮纳税”措施。它根据具体情况,顺应农民的愿望,施行着佃交粮政策,一反我国千余年田赋制度的常规,变地主交粮为佃农交粮。其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进一步颁发田凭,宣布凡佃农“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把土地所有权从地主转移到佃农手中,使行“着佃交粮”广大地区的佃农得到了自己所耕的田。太平天国并没有颁布耕者有其田政策,而它所施行的土地政策的结果,事实上竟成为耕者有其田了。
五 苏、浙地区那些保护地主阶级的反革命勾当是太平天国的施为吗?
有同志论断太平天国晚期苏、浙地区出现保护地主的事件,是从农民政权转化为地主政权的证据。历史事实说明,那些事件都是反革命分子干的勾当,并非太平天国政府的施为,证据昭然,斑斑可考。
太平天国晚期在江苏、浙江建立政权时,由于采取招降政策,混入大批敌人,有清朝的残兵败将(如李文炳,何信义),有地主团练头子(如徐少蘧,华翼纶),有恶霸匪帮(如费玉成、孙金彪),有地主绅士(如曹敬)等等。他们伪降太平天国,暗地潜通清朝。在太平天国内部又有些不坚定的分子,受了苏、浙繁华的腐蚀,开始蜕化变质(如黄和锦、邓光明)。因此,苏、浙政权就与太平天国前期在安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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