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的土地所有制为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因为“地价就是资本化的地租,”(《列宁选集》第二卷第427页。)照价收税和涨价归公就是以地租来代替田税,把地租转归国有,而“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714页。)所以把地租收归国有就是实现土地国有。可见,这种针对封建剥削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平均地权,其实施的结果只能是削弱和打击封建势力,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所以列宁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深刻地指出:“这个中国民主主义者的主观社会主义思想和纲领,事实上仅仅是‘改变’‘不动产’的‘一切法律基础’的纲领,仅仅是消灭封建剥削的纲领。孙中山的民粹主义的实质,他的进步的、战斗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土地纲领以及他的所谓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实质就在这里。”(《列宁选集》第二卷第426页。)
再看耕者有其田。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是在平均地权实现了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后的基础上,“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是针对“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要纳田租”,受地主剥削而提出来的。他指出:“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己,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必能耕者而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一层地主从中脧削之,则可以大苏。”(《新民丛报》第86号第32页。)其内容就是实现土地国有后,由国家授田给能耕者,耕者直接向国家交租,不再受地主的剥削。因此,耕者有其田仍然是针对封建剥削和封建土所有制的,其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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