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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东北草原的开发及其生态环境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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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0:3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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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设昌图厅管理。道光二年(1822),又查出科左前旗、中旗私招流民200余户,给荒开垦,“垦成熟地已有二千余晌”。道光三年(1823),清政府在两旗清查出新增流民358户,垦成熟地4730晌。尽管清查后清政府一再申明“如再查有一户出口,即行驱逐严办”,但事实上每次查后均予以默认,并将新增流民交由昌图厅编设保甲管理。道光七年(1827年)查出法库边门外科左后旗台吉那沁等,“将该旗库都力等处牧马荒厂,招集流民,私行开垦”,1400多户流民“在此携眷种地度日”,清政府仍然是“准其容留”(注:《清宣宗实录》卷142。)。截至道光十二年(1832),科左后旗在库都力、八面城、金家屯等处,招民开垦土地共达270000多晌。 乾隆五十六年(1791),郭尔罗斯前旗镇国公恭格拉布坦私召流民,嘉庆五年(1800)已有汉民3330户,垦田265648亩。清政府承认现状,批准在长春堡(今新立城)地方设立隶于吉林将军的长春厅,下属沐德、抚安、恒裕、怀惠四个乡,以“借地安民”,并令民人纳租,“以资蒙古生计”。尽管清廷仍坚持蒙地封禁政策,一再强调“对后迁者仍行严禁如故”。已开放的垦区内严禁蒙汉杂居,除现有垦地居民外“不得多垦一亩,增居一户”。但封禁的口子一旦放开,便无法收束。此后蒙地私垦日盛。嘉庆十一年(1806),长春垦区查出新增流民1500余户,嘉庆十三年(1808)又查出流民3010户,清政府不得不予以承认,“均入于该处民册内,所垦地亩听蒙古自行收租”。嘉庆十六年(1811),长春厅编定民户11781户,民丁61755口。嘉庆十四年(1809)昌图厅也查出新增流民3900余户。道光三年(1823)科左中旗卓里克图亲王私招民人垦荒3184垧,清廷无可奈何,只好“免去究办”。清政府鉴于蒙旗招垦现象日益普遍,道光十二年(1832)盛京工部侍郎裕泰拟定了“科尔沁开垦荒地章程”,后又奉旨制定科左后旗“开种库都力地亩专条”,正式确定蒙荒招垦押荒制,规定押领蒙荒一垧,须纳押荒银一两,即可领得土地执照,合法占有和耕种蒙地(注:《理藩院则例》卷5。)。从此,清政府从法律上对蒙地招垦予以部分认可。蒙地逐渐开放后,广大流民在原蒙地封禁区开辟了以长春和昌图为中心的两大农垦区。 蒙古草原因汉族居民较少,清政府规定蒙古东部的民事和政务由东三省就近兼理。清政府规定:“凡哲里木盟重大事件,科尔沁六旗以近奉天,故由盛京将军专奏;郭尔罗斯前旗一旗以近吉林,札赉特、杜尔伯特三旗以近黑龙江,故各由其省将军专奏”(注:《清史稿》卷518。)。随着汉族人民大批进入蒙地开垦,加强了蒙古各部与东三省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使清政府不得不在蒙古草原增设民治机构,逐渐以州县制取代了新垦区内的盟旗制,先后设置了塔子沟、三座塔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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