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以下,15以上尽诛之,已降的数千捻军,“亦无得脱者”。下凤阳后,袁甲三“于城外别筑七营,尽驱两城降贼入,择尤悍者三百余人诛之,余皆遣散。”[59]等等。
咸丰三年(1853),由于首当“敌”冲的特殊地位,安徽办理团练人员和办理团练事宜受到了以咸丰帝为首多方面的重视,尽管如此,总的成效却仍差强人意。其他地区受命办理团练人员中,在籍非在职的多,在职回籍的少;具体实施办团中,普遍号召多,严格控制少,其效果则更不可问。
而随着太平天国、捻军之势的不可阻挡,随着上层政权结构的继续坍塌,清朝统治者愈益捉襟见肘、运转不灵,愈益需要依赖基层社会的团练组织。
咸丰六年、七年(1856、1857),咸丰帝第二次大规模地直接委派办理基层社会团练防剿人员。
如下表。
表4咸丰六年七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安徽
<< 上一页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