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械斗有73次,占总数的20%。这是民间的私斗,不与官府为敌,也不具*性。有时械斗的一方与官府对抗,或一方以“义民”的名义镇压对方,官府介入械斗,这时事件的性质发生变化,这类事件已列入起义一类。有的学者认为土汉冲突和民间械斗不应列入“民变”的范围。是的,这两项实际上都是民间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清政府也没有视之为“叛逆”。此外,游民骚动占动乱总数的18.08%,其中有的只是单纯的竖旗和结会,而没有实际的行动,一般骚乱和暴动主要是为了抢掠财物,不具*性,也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只有其中几次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事件,清政府当局才把它们列入“乱”的范围。至于地方豪强的骚乱,主要是土匪性质的,那属于社会治安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在其他抗官事件中,主要是属于地主抗粮性质的事件,这在大陆各地也是常见的。所以,从统计数字来看,绝大部分属于民间内部的冲突,而不是*性的反清事件。
在张丙事件时,周凯总结150年来台湾的“乱”,指出,大的有朱一贵、林爽文、蔡牵,小的有吴球、刘却、林武力(番变)、吴福生、黄教、陈周全陈光爱、廖挂杨肇、汪降、陈锡宗、许北杨良斌、黄斗乃(械斗)等[23]。可见在当年,清朝官员也没有把众多的小规模的动乱列入“乱”的范围,并没有把它们视为“叛逆”,也谈不上“反”。从清政府的角度看来,带有反清,对抗官府的重大武力事件才算是“乱”、“反”、“叛逆”,而民间则把所有的动乱都称为“反”。实际上,对动乱还是要从性质上进行区分,才能看出它究竟是否属于“反”的范围。
第二,大量动乱发生在1860年代以前,就是说,发生在移民社会中。到了1860年代,台湾社会逐渐转化为定居社会,动乱次数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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