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日据台湾时期的鸦片政策(1895—1945) |
 |
时间:2007-3-10 10:48:24 来源:不详
|
|
|
3.75公斤),一年的纯利可达180万元。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星制药公司为首的日本四大制药公司(包括三共制药、大日本制制药、ラヂつム制药)奉准每年自印度、波斯等地进口鸦片7000磅,用于自制吗啡,向中国输出,日商人甚至在进口鸦片箱外贴上“军用品”封条,公开而直接地运入青岛。(注:(日)江口圭一编著《资料·日中战争期鸦片政策》1985年版,年岩波书店,页19。)1915—1918年的五年期间,台湾的星制药公司即自政府处理品的粗制吗啡19200 磅提炼出粗制吗啡10000磅,全部*输往中国。
中日战争前后,上海成为在台日人进行毒化活动的重要地区。“台湾专卖局所产之鸦片与大阪、神户所产制的吗啡、海洛因等*至上海”。“日人在台湾嘉义所设的可可因厂,在1936年的5年内,每月都生产200—300公斤之多,中日战争开设后,该厂专以上海为推销地”。(注:李恩涵《日在华中的贩毒活动》,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9期。)1899年9月日本在台北设立的台湾银行,为其殖民政策服务,它设在上海的分行“沪台湾银行”成为日人在上海的贩毒据点。“八·一三”事变 << 上一页 [21] [22] [23]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