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葡萄牙学者萨安东批评道:《联合声明》缺乏这类文件对所涉问题及其严肃性所要求的术语的准确性;有必要对所有权的划分或领土"主权"及"属地优越权"进行概念分析。正是在这上一点上"《联合声明》的条文和阐述是十分欠缺的"[64]。
其实,这勿宁说是中国外交的务实与灵活,只要准确界定了澳门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权利,大可不必拘泥于有关史实的评价、具体的法律概念的推演和论证,从而可以减免争执、节省精力、增加效率。当然,这也无疑给学者们留下了广阔的思维空间。
至于说为什么在法理依据十分充足有利的情形下,中国政府在80年代中期才开始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并要等到1999年才最终恢复行使在澳主权,这就涉及到一个现实社会对国际法的作用的认识问题。笔者认为:国际法是外交办案成功的必要条件,即没有国际法绝对不行,仅依靠国际法不一定可行。外交抉择与行动不仅要有法律角度的考虑,还要受国际环境、国家意识形态、*、经济及军事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国际法本身与国家实力、国家利益、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也是密切相关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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