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社,1995年版),页234~235。
[2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页523。
[30]梁嘉彬:《通论澳门在历史上条约上的地位》,收入包遵彭等编《中国近代史论丛——边疆》(台北正中书局)第2辑第7册,1969年,页142~143;见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页194。
[31]在国内法的民法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发生或出现作为该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122。
[32]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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