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土地私人占有转换为地主土地集体占有。转换方式有三。①每次分家时家长以抽留“口香”田、祀田为名,提取一定数量田产为族田。提留的祭产从隶属于个别地主的私产变成了隶属于宗族地主的族产,经过历代积累,达到相当大的规模。②宗族组织通过“定例”不断将族内私人地主经济转化为宗族地主经济。族人婚嫁丧诞、入祠配享、捐官出仕等,均需缴纳“上名”、“入主”、“喜钱”等银,以筹金购置族产。而宗族置产簿及契约,很多地区叫做“归户册”、“归就字”、“归就文书”。这些称谓反映了分散的地产重归于宗族的事实。③私人地主捐产入祠。如此,他们或者以保持经济实力、保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为目的,或者以合股经营为手段,在纵向依赖的宗族系列中,增加了某些横向依赖的内容。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最为富庶的地区,宗族经济的发展最为活跃。江浙族田建置清中期以后进入高潮,至清末号称“几遍宇内”。引人瞩目的是,大量中小地主在地价较清初猛涨数十倍的情况下竭力发展宗族经济。他们明知“义庄非范张之贵显禄厚岂易办乎”(注:任兆麟《有竹居集》卷一三,《陆氏义庄议叙呈词》。)、“素族而能子孙相继以有成者,岂非志力之卓哉”(注: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九,《无锡薛氏义庄记》。),仍然“惮心竭力”,“铢积寸累”,甚至在“家运颠连”的情况下“樽节租息所入”,“含泪经营”,甚至临终遗命,子孙相继,建置族田。这是由于地主土地的私人占有由此可转换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族田有公产之名,禁止买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了族田,子孙族姓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方可免于“失所矣”(注:乾隆《长州县志》卷四,《官署》;康熙《江都县志》卷八,《笃行》;光绪《奉贤县志》卷六,《义庄碑记》;孙原湘:《天真阁集》卷四六,《钱节母祠堂祀田碑记》。)。广东福建地区族田的数量普遍多,经济发达地区族田的数量特别多。其占总田产的比例相当大,有的地区平均为30—40%左右,多的占到50—89%(注: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 )。这些地区各宗族一般自明中后期以至清前中期开始代代提留以祀祭为名的尝产,不少宗族的尝产达到了数万亩。引人瞩目的是,很多宗族以入股的方式建置族田。或者先由分支会议,定以一股若干两,然后各房自愿认股,不加限制;或者由一人首倡,捐资集股增置尝产。族田租入,完粮办祭之余,则按房按股均分。如岭南伍氏伍学桐倡议“每股捐钱一贯”置买族田。他带头认捐50股,族中共集230 股(注:《岭南伍氏总谱》卷四,《人物》。)。等等。而清中期以后,由于人口稠密、粮食严重不足,围垦沙田沙坦洲田─—耕沙,成了人们谋生求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注:屈大均《广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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