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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之一)

时间:2007-3-10 10:53:10  来源:不详
p;   由上可见,对经济水平处于社会中下层,并且生活在核心和简单直系家庭的丧偶妇女来说,再婚具有一定普遍性,并且在较富裕的家庭,妇女再婚也非个别现象。相对于守节这种禁锢妇女生命和生活的做法,再婚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举动。然而,根据个案资料,在清代中期社会,丧偶妇女再婚处于多重包办之中(相对妇女初婚的父母一重包办),并且这种包办是基于明显的经济利益考虑,从而使妇女再婚行为被染上一层浓厚的买卖色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丧偶妇女再婚对守节禁锢的冲击被打了很大折扣。而从人口学角度来看,丧偶再婚妇女不仅提高了妇女的总和生育水平,而且使由于高性别比所带来的男性婚姻困难局面有所缓解。

 

【参考文献】

    1.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五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 ,309—310页。

    2.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

    3.  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  改革出版社,1996年。

    4.郭松义:未刊稿“清代男女的初婚年龄”。

    5.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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