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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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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4: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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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页59。胡光明,《论早期天津商会的性质和作用》,《近代史研究》,1986(4):182-223,页185。除了上海、天津外,广州、汉口等地在成立“商会”前也有“商会公所”或是“商业会议公所”等商人团体存在,有学者认为这些都可算是“商会”(徐鼎新,《旧中国商会溯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1):12-18),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些商人团体“还不是真正的商会”(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页41-43)。从日后商会运作与中央颁行商会法令的密切关系看,本文支持后一类意见。
[18] 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页46。许多学者对清末商会的数目估计不同:据陈锦江估计,1908年时,全国各地有58所“商务总会”和223个“分会”;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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