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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1644—1840年)

时间:2007-3-10 10:56:13  来源:不详
高层次流动,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心理状态,能够获得这种机会,恐怕只有富俗的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农民很难占润。

当然在贯彻执行政策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清代的官员并非都是贪污腐败的,既有政绩斐然的,又有无所作为的,更有贪赃枉法的。中央政府并不鼓励官员贪污犯法,相反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制订了许多处罚条例。清代前期也有一些贪污腐败的总督、巡抚等省级高官受到法律处罚,否则,清朝政权就难以存活267年之久。政府的政策、法规,正是靠那些勤政廉政的官员贯彻执行的。  

在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抑商和发展工商,这两种对立的经济思想,社会思潮以传统儒家轻商思想为主流。但是抑商思想、思潮的存在,与政府制订商品流通政策是两回事。只有当政府采纳抑商思想时,政策才体现抑商。清代前期的几个皇帝都不是经济思想家,没有完整的商品经济思想。但他们也并非采纳了抑商的经济思想来制订政策。6如前所述,政府的商品流通政策与管理,尽管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权统治,社会安定,但政策落实的社会效果,或者说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商人经营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也是,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是史无前例的。

总的说,政府政策与管理的作用力的方向,与其制订政令、法规的出发点相关。当出发点是为商品流通服务时,作用力的方向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方向就一致,起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清代前期有而不多,因为当时的政府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极有限度的。当出发点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时,商品经济反而向前发展的情况,在清代前期几乎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情况是,政府制订政策、法规的目的是非经济原因,作用力的结果,政策的导向,或压制、抑制了商品流通;或推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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