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政收入的基础,农民是税负的最终落脚点,即税收归宿,农业生产状况的好坏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决定性影响,从而对收支关系起了间接的制约作用。清代前期,“摊丁入亩”、蠲免钱粮等赋税政策的实施使农业经济逐渐恢复,农民生活有所改善。因此,尽管此时出现了军费等非常项支出,但田赋的自然增长及捐纳等临时性收入的征收最终缓和了入不敷出的紧张。到了晚清,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清政府的加赋抽厘剥削及自然灾害的严重破坏,农业经济凋敝不堪。另一方面,晚清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土地的开发和劳动力投入的增加,而不是农业技术的改进,这就决定了农产品产量不可能有太大提高。在南方产稻最裕之江浙一带,年产量仅为136-508斤,产量最高之湖南长沙,年产也不过680多斤[18]。在这种农业经济状况下,农民生活异常艰难,“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19]。在此情况下,清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可谓困难重重,因为厘金等非常项收入的征收最终会将税负转嫁至农民身上,而农民的贫弱已如上所述,因此,入不敷出的结果也就必然产生了。
二
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结构属于以田赋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传统型模式,鸦片战争尤其是咸丰之后,这一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田赋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关税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厘金、公债等收入形式则从无到有。
探讨财政收入结构,首先要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笔者认为,按照财政收入形式将之分为税收和其他收入两大类是有意义的,因为税收是清代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如此划分更能体现其主导地位。
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全部属于税收形式,若以收入来源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田赋、盐课、关税和杂赋四种经常性税目。兹将这一时期财政收入结构情况列表如下[20](杂赋数额不多,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很小,故在此不列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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