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厘金是此时产生的一种商业税,自咸丰三年(1853)出现后很快通行全国,几乎达到“无处不卡,无货不税”[24]的疯狂程度。其税率起初仅为1%,但到后期不断提高,许多地区在5—10%之间。在上海,油、豆饼的厘金税率在同治初年已比咸丰四年(1854)增长了十余倍,“豆则增至三十余倍”[25]。这一新的收入形式以极快的速度发展,以至于在其产生仅仅三十年后,便占到财政收入总额的近20%,成为晚清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手段之一。
厘金之外,晚清出现的另一项弥补赤字的收入是公债收入,它是税收之外的独特收入形式。公债是一个财政范畴,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财政收入,它与税收的最大区别是具有偿还性和自愿性。以筹措和发行的地域为标准,公债可分为内债和外债两种。晚清的公债主要表现为外债,内债处于次要地位。
清政府借用外债活动可以光绪二十年(1894)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之前,其国外借款共计4626万两,每年收入平均仅占财政总收入的4%左右;晚清时期共借外债12.04亿两,每年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30—50%[26]。清政府发行国内公债共三次:光绪二十年(1894)的“息借商款”、光绪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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