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地方政府开办的农垦机构和农场、垦场,具有官僚资本的性质。抗战胜利后接收的日本人强占经营的农垦事业,也成为国民党官僚资本农垦企业的一部分。与之并存的还有民族资本建立和经营的农垦公司、农场,据国民党农林部垦殖司1948年统计,官办的垦场数目占垦场总数33%,民营垦场占67%。但官营的垦民人数约占总数的80%,民营垦民数则只占20%。官营垦地占95%,民营垦地只占5%[32]。可见,民营的垦场数目虽多,但一般规模都较小,在整个农垦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它与封建经济和官僚资本相比,是一种新的进步的经济成分。
综上所述,我国的新式农垦事业,从二十世纪初到1949年全国解放的几十年中,是在坎坷的道路上蹒跚前进的,发展十分缓慢。据国民党农林部垦殖司1948年统计,农垦公司、农场所有垦地仅1,400余万亩,仅占当时全国总耕地面积1,468,220千亩的1%左右。
以上我们对地主经营、富农经营、农垦公司经营等三种带有资本主义性的农业经营分别作了考察,现在综合起来看一下,这些资本主义成份在整个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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