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成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化方式。在这个体制内,经办官僚通过其控制方式使自己的意志成为企业发展的规范,官僚给予企业的种种优惠和保护手段实际成为企业发展的制度保证……正是在中国“官本位”的*体制中,官僚的个人决定、个人意志才能转化成一种制度规范。当然,在中国早期工业化运动中,这种特点也并非绝对的坏事,它至少给一些企业的生存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在日本早期工业化启动时,也出现过一批官营和半官半商的企业,也许可以这样说:官商体制是后发现代化国家曾经出现的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现象。但是,在工业化启动之后,中日政府采取的制度手段不同,因而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在日本,明治政府采用廉价出卖给私人的方式,建立起保护私人资本的经济立法和银行制度,走上促进私人资本发展的工业化道路。而在晚清,由于中央政权的软弱,由于地方实权官僚的保护和提倡,竟使官商体制成为国内经济结构中一种重要的经济体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早期工业化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三,处于同一经济体制内的官、商两方既联系又对立,总的来说对立是主要的,这种体制难以引导中国工业化向健全方向发展。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官的倡导和保护,吸引了一部分私人资本投向近代企业,这在清末国家财力困窘的情况下,有助于一些大型民用企业的建立,然而作用仅此而已。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与商又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它们一个代表封建*势力,一个代表新经济关系,本来难以相容,但客观经济结构的变动又迫使“官”干预经济。“官”对经济的作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宏观调控,一是直接操纵利用;一是扶植发展,一是限制利用。“官”对经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关键在于国家*和经济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变动而转换的方式与性质。清政府直到1895年甲午战后才放松对民间设厂的控制,1905年商部成立后才真正产生了商业立法,所以在19世纪后半期,基本是由一批洋务官僚代行了一部分国家职能。但洋务官僚多是地方实力派,他们并不是通过经济调控手段,而是通过*权势和行政手段操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的官僚利益取代了全局的国家利益,官商企业很大程度上成为洋务官僚个人实力的一部分,成为他们行政权力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洋务官商体制内“官”与“商”对立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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