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
“或人之言可谓厚矣,然以圣人之言观之,则见其出于有意之私,而怨德之报皆不得其平也,必如夫子之言,然后二者之报各得其所。然怨有不雠,而德无不报,则又未尝不厚也。二章之言,明白简约,而其指意曲折反复,如造化之简易易知而微妙无穷,学者所宜详玩也。”(朱熹:《论语集注》)
根据上文可见,传统儒家学者是反对“以德报怨”的,其原因概括如下:
第一,认为这种做法不“诚”。缺乏原则性,具有目的性,并非发自内心。“宽身之仁”,郑玄注:“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怒,非礼之正也。”孔颖达:“宽身之仁者,若以直抱怨,是礼之常也。今以德报怨,但是宽爱己身之民。欲苟息祸患,非礼之正也。”都认为“以德报怨”缺乏原则性,是一种滥施感情的行为。为了苟息怨祸的“德”具有极强的工具性,不可谓真正之“德”;也不符合孔子所提倡的“仁”的原则,“恶不仁者,其为仁矣”。
第二,认为是“取怨之道”,对社会形成不良影响。对待怨恨、仇怨时应以率直、坦诚、理性的精神予以回报,或以这样的精神要求自己。皇侃说:“所以不‘以德报怨’者,若行怨而德报者,则天下皆行怨以要德报之,如此者,是取怨之道也。”他认为“以德报怨”是种对社会的不良导向,表示反对。
第三,认为“以德报怨”的背后实质上是私欲在作祟,朱熹曾举例说:“如吕晦叔为贾昌朝无礼,捕其家人坐狱。后吕为相,适值朝廷治贾事,吕乃乞宽贾之罪,‘恐渠以为臣与有私怨’。后贾竟以此得减其罪。此‘以德报怨’也。”朱熹明确的说,“以德报怨,亦是私”。
第四,认为“以德报怨”陈义过高,事实上难以实行。朱熹的弟子亚夫问学于朱熹,问到《论语》中“以德报怨”之处,朱熹的回答是:“‘以德报怨’,不是不好,但上面更无一件可以报德。譬如人以千金与我,我以千金酬之,便是当然。或有人盗我千金,而吾亦以千金与之,却是何理?视与千金更无轻重,断然是行不得也!”
由此可见,古代学者对“何以报怨”的问题多承袭孔子的观点,对“以德报怨”是持反对意见的。
以直报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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