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是否从它创设的时候就和汉代的算赋一样,征收钱的呢?这是一个疑问。在战国时代,货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但它的发展程度是随着地方而有所不同的。由于商业和交通的状况如何,又由于货币原料的有无多寡,货币流通的情况似乎也有种种不同。秦国的钱是否普及到可以向一般人民征收当作人头税的钱,还是疑问。[12][12]
故即使以后秦国经济得到了发展,各种赋敛都允许交钱,这恐怕也是与交纳实物同时并存,乃至仍以粟帛、粮布等实物为主的。
对秦国算赋的起源,加藤先生认为,当始于商鞅的“初为赋”。这种看法虽基本上没有问题,但也仍有可商之处。主要就是没有认识到,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赋税含义,同时又误将《分异令》视为只能在“初为赋”时颁布。而实际上,从严格意义上说,商鞅既然在第一次变法已开始征“帛”,那么像这种性质的征敛即应当属于算赋,至少可以说是算赋的雏形。况且,根据上文分析,在罚赋的规定中,也应当包括加倍征收的算赋即军赋。所以秦国算赋的起源,最早还可以上延,追溯到孝公三年(一说六年)的第一次变法,而不是第二次变法的“初为赋”。至于在商鞅变法前秦国算赋是否还有更早的渊源,由于史载阙如,这里就不好妄加臆断了。
加藤先生认为秦汉算赋相同,而事实上秦的算赋对汉代并没有留下多少影响。汉代虽有算赋,并且也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但这只是因袭其名称,保留着秦代算赋的一些遗痕而已。汉代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口税,这已为国内史学界所公认。如《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是与减轻剥削有着直接关系。《汉书·食货志》称:
天下既定,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师古曰:“才取足。”秦汉算赋的迥异,大概就是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因此,随着秦亡,秦的算赋便在历史上销声匿迹了。
总之,我们认为:商鞅创设的算赋乃是对妇女所征收的、与田租同样重要的、封建税收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秦的赋税制度不但有口赋及其他杂赋,也不仅仅是男子的田租与刍稿等附加税,而且还包括了妇女的算赋。其名目之繁多,制度之严密,诚可谓前所未有。所以古代史家即感慨说:“《列国纪闻》云:‘税敛之法,赵不如楚,楚不如秦。’深言秦赋之繁也。”[13][13]马克思曾指出:“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14][14]秦的赋税制度就是一个具体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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