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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墓竹简·封诊式·封守》:“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就是一例。从婆媳二人或母女二人来说,她们也存在着被一算、二算乃至三算的可能性。

三是有些家庭往往蓄婢。据《商君列传》,前引法令即明确规定:“名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睡虎地秦墓竹简》亦载有这方面的事例。如《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  (媵)臣妾、衣服当收不当?”《封诊式》:“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服、畜产。”从汉代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8][8]看,秦人家庭中的婢女恐怕也是要交纳算赋的。如果再加上她们的女主人,则自然也存在着被数算甚或更多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在秦人的家庭中,当时往往有较多成年女性,而绝非仅“妻”一人。所以,像这种所谓“一算”,对于妇女所交纳的算赋也完全是成立的。

秦国算赋乃是以耕织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产物。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关系到社会发展最基本的前提,它从商鞅变法便被视为国家之本而大力扶持,并作为既定国策被秦的历代统治者继承。诸如: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9][9]

        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10][10]

因此,对商鞅来说,包括秦和其他国家的统治者,也自然要把“耕织”作为征敛的主要内容。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其目的就是如此。所谓“布缕之征,粟米之征”,“田野之税”与“刀布之敛”,也不例外。《通典·食货四·赋税》还特别指出:“始皇建守罢侯,贵以自奉。提封之内,撮粟尺布。”结果在“赋敛无度”的敲榨下,即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11][11]的局面,最终导致了秦末农民战争。

至于算赋的征敛形式,看来是以交纳实物为主,即征收“布”、“帛”等物品。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惠文王“立二年,初行钱”。可知秦国工商业的发展当时比较落后。因此,在商鞅变法甚至于“初行钱”以后的一段时期里,算赋的征敛都应当是交纳实物。尽管所谓“初行钱”也并不意味秦国直到这时才出现货币流通,但当时秦国的商品交换较少,货币需求量不大,由此却可以想见。正如加藤繁先生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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