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自然”的行为的规避和反动。“反自然”的行为包括:统治者违逆民众的自然本性,对民众实施的直接控制和粗暴干预。
第三、无为是无私志、无私欲之为,无主观妄作之为。老子在讲到无为时,总是强调要出以公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等。他还强调要力戒主观妄作,指出:“知常明。不知常,妄作,凶。”
第四、无为是有所为有所不为。高明的领导不是管束型、包办型的领导,不是事必躬亲、日理万机的领导,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领导。
由此可知,作为老子政治哲学范畴的“无为”,决不是无所作为之意,而是指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原则和行为方式:按照因循事物特别是人的自然本性及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以道所体现的柔弱的特点和方式加以辅助、引导或变革,或者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只是为其自然的发展变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种行为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似无而实有。无为既是对以上行为方式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反自然”的行为方式的限制和消解。在无为原则下的一切作为,都应按照“道法自然”的原则要求,不强行,不偏私,义所当为,理所应为,如行云流水[注: 谱本:也是最早见于朱权的《神奇秘谱》。但是现时弹《流水》的都是用的张孔山的《流水》。张孔山的《流水》,仅见于一个刻本的《天闻阁琴谱》(1867),],雁过长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可以这样说,老子提出的“自然”主要是对人民及社会而言的,“无为”则主要是对统治者或治国者而言的。老子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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