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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之际对中国文化的奠基意义(3)

时间:2012-2-25 10:49:38  来源:不详
么)的王室成员。但问题恰好就出在这个原则上。 
  说到才能,人们不免要想起上古尧、舜、禹时代的“选贤与能”和禅让,似乎那时候就曾经有过一种王位继承的好办法。但是,后世意义上的王权,不仅在尧、舜、禹的时代,甚至在夏代和商代也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那时的“王”充其量不过是某种松散的氏族或部落联盟的首领而已。作为氏族或部落联盟的首领,他们的“王”的地位毫无例外都是靠武力赢来的。对于这一点,早在战国时就有人看得很明白,如韩非子就说过:“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注: 文王死后,武王继位,以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臣,继承文王的事业。第二年,武王举行军事演习,东观兵,至于盟津,八百诸侯不期而会。];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10]《韩非子·说疑》又如出自战国时人之手的《古本竹书纪年[注: 竹书纪年,相传为战国时魏国史官所作,记载自夏商周至战国时期的历史。据《晋书·卷五十一》可知原书十三篇。竹书纪年是编年体史书,]》,也有诸如“舜囚尧”之类的说法。 
  然而,不论尧、舜和禹,之所以有资格去抢夺那个“王”的地位,是因为他们首先都是各自氏族或部落的首领。而作为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他们同时也就是氏族或部落中居核心地位的那个家族的家长。这个家长的身份,却是世代传承下来的。他作为这个家族的家长,之所以有资格担任氏族或部落的首领,是因为这个家族的始祖通常也就是整个氏族或部落得以繁衍生息和发展壮大的最初的“根”,也即那个原始的作为最初的母体的家庭的父亲和家长。在人类社会共同体由家庭而家族,又由家族而氏族、部落的发展过程中,这个家长兼首领地位的传承,首先遵循的无疑是血缘的原则。这个原则的优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它源自人类最天然的一种联系,因此具有无可争议的自明的特点。但是,这个原则只是相对于核心家族或王族与其他家族或庶族的关系而言,才是无可争议的;在核心家族或王族的内部,相对于不同王族成员的关系而言,它又往往是模糊和混乱的。模糊和混乱,必然引起纷争。在人类社会共同体发展的初期阶段,当社会公共权力还没有演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或国家权力[注: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的时候,纷争或可通过族众的公议而得到解决,结果也许是对某些个体成员的惩戒,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对立的两派彼此分裂而形成新的不同的氏族,互相残杀或作殊死搏斗的情况应该是不多的。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扩大,特别是当社会公共权力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王权的时候,纷争就意味着战争,就意味着一场你死我活的殊死的搏斗。因此,在自然的血缘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确定无疑的严格的王位继承的原则,是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王权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王国维说: 
  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事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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