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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诗集》“本辞”考

时间:2009-8-8 16:54:50  来源:不详
本辞上加字。如正曲部分,第三、四两解首句各加一虚字(起、所)成五言句,与第一、二两解一致,当为乐曲首句配乐所需。其他增添字声处,如第三解第四句“揽衣起瞻夜”之“起”和第四解同一位置上(即第四句)“安贫乐正道”之“正”、第三解“去去自无他”之第二个“去”以及“趋”前八句中第三句“善哉照观日月”之“善哉”等,或增或减,均不影响歌辞实义,作用与声字相近。又“趋”曲部分,前八句为四言句式,后六句为六言句式,各六言句均比本辞四言句多出二字,亦为入乐时所加。整齐的六言句式构成“趋”之末段,在此当与所配乐曲之音乐特性有关。六言体不仅在文辞上而且在音乐上都表现其特有的节奏类型,当更符合“趋”的要求。二是将本辞减字。第二解首二句将本辞“戚戚多思虑,耿耿殊不宁”中“殊”字减去,文辞由对称的格式变成不对称,与各解首二句辞式趋于一致,亦可见削文以适乐,重乐不重文。

关于加减字声的方式,乐府歌辞中多有,如《陌上桑》楚辞钞、魏武帝、魏文帝三曲,同为晋乐所奏,前二曲均为“三三七”体,一为八段,一为六段,魏文帝一曲章句则稍有不同:

弃故乡,离室宅,远从军旅万里客。

披荆棘,求阡陌,侧足独窘步,路局笮。

虎豹嗥,动(犬)鸡,惊禽失群鸣相索。

登南山,奈何蹈盘石,树木丛生郁差错。

寝蒿草,荫松柏,涕泣雨面沾枕席。

伴旅单,稍稍日零落,惆怅窃自怜,相痛惜。

如依“三三七”格式与前二曲相较,则可析出“独、奈何、稍稍、窃”等辞义稍虚之字,极类后世所谓“衬辞”,当为配乐所加——可见在此种情况下,歌辞不齐,并不意谓着乐句乐段有所改变。

又“瑟调曲”《上留田行》,本事辞及魏晋宋三朝配乐歌辞均为六言体,独魏文帝辞末句不同:

居世一何不同,上留田。富人食稻与粱,上留田。贫子食糟与糠,上留田。贫贱亦何伤,上留田。禄命悬在苍天,上留田。今尔叹息将欲谁怨?上留田。

《善哉行》各解均四句,或四言或五言,魏武帝“自惜”篇六解,前五解均五言四句,末解却为:

我愿何时随,此叹亦难处。今我将何照于光曜,释衔不如雨。 (六解) 类似的情况还有《汉书·外戚传》载《李夫人歌》:

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宁不知倾城与倾国,佳人难再得!

“今尔”、“今我将”、“宁不知”辞义稍虚,当为衬辞;特别是后二者通过停顿加以强调,极类似于今之“三字腔”。因处歌曲末句之首,其功用又异于一般衬辞,而有改变节奏、提示结束的效果。

附(一)古辞《艳歌何尝行》四解:《乐府诗集》卷三九所录晋乐所奏与《玉台新咏》卷一所录(《双白鹄》)

(1)晋乐所奏为古辞,四解解四句,前二解为杂言,后二解为五言,末注云“‘念与’下为趋”,《宋书·乐志三》多“曲前有艳”一句,“艳”无辞,“趋”为五言十句;《玉台新咏》所录为“古乐府诗”,五言十八句。

(2)余冠英《乐府歌辞的拼凑和分割》一文云:“朱嘉澄《乐府广序》疑《玉台》《双白鹄》为《艳歌何尝行》本辞,丁福保《全汉诗》也说《玉台》一首是‘最初入乐之辞’,黄晦闻先生《汉魏乐府风笺》则云《玉台新咏》改《艳歌何尝行》为《双白鹄》。我疑猜这两篇都有改动原辞的地方,而《玉台新咏》的一篇较近原辞。” 15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改法区别相当明显,在性质上不可混淆:《玉台新咏》将四言变为五言,“灰”“阳”相韵变为“灰”“齐”相韵,当为整齐谐适而改 16 ,全从文辞角度考虑;晋乐所奏即使如《宋书·乐志》所云为主文不主乐的荀勖“撰旧词”施用,毕竟由乐人具体配乐而成。

(3)诚如论者所言,《玉台新咏》所录不是本辞,晋乐所奏与之并无直接关系,但二者文本互校仍对辞乐关系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玉台新咏》所录不与前文辞意相属的结尾套语“今日乐相乐,延年万岁期”说明其有曾经入乐的文本渊源,当与晋乐所奏共有同一祖本(本辞);晋乐所奏则在结尾套语之前插入拼凑的“念与”八句 17 ,留下了改造古辞重新配乐的痕迹,其作用不是仅仅延长原曲的尾声而已,由“趋”与分解的正曲相对立,所占篇幅又达全曲五分之二,可见晋乐所奏在曲体结构上已发生过相当大的调整。

附(二)魏文帝《善哉行》六解:《乐府诗集》卷三六所录“魏、晋乐所奏”与《文选》卷二七所录

魏晋乐所奏六解解四句,句四字;《文选》所录四言二十四句,不分解。校勘异文不多,对文意和配乐均无太大影响。

以上对乐奏辞与本辞的校勘分析,反映了歌辞记录多种文本共存的实况。除抄写转录引起的细微差别和笔误以外,多次表演和多次整理均会产生大量的异文。歌辞文意连贯性的强调或打破往往与艺术表演或文献整理的实际需要相关。歌辞的每次合乐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解数可以不同,各解句数可以相差很远,甚至曲体结构亦可调整。通过加减字声来影响节奏,分割原辞加入新辞以足曲调解数,以及叠唱方式的运用、尾声套语的处理都是乐人惯用的手段,其目的便是使辞、乐之间本不完全的配合变得完整和谐起来。明白这些规律对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 关于“本辞”

逯钦立据纪容舒《玉台新咏考异》认为《皑如山上雪》一首《宋书·乐志》所录晋乐所奏辞与《玉台新咏》所收相差十数句,而二者均有“竹竿何袅袅”四句却与上下文“迥不相属”,判其为入乐所加 18 ,进而否定《乐府诗集》“本辞”“奏曲”的分判。又云:

《玉台新咏》所载《塘上行》及《皑如山上雪》二篇,乃孝穆删节乐曲而成,并非原来之辞,故上下文意不相连贯,纪容舒已辨之矣。又《文选》所载魏武《苦寒行》与《宋志》亦无大异,仅去其叠辞而已。此其亦非本辞可知。郭氏以《文选》、《玉台》与《宋志》,所载者繁简稍异,遂有本辞及奏曲之分,殊为未考。 19

逯氏此处立论有一个前提,即“本辞”上下文意必定连贯,意不相属者必非“本辞”。其实与乐奏辞相对立,“本辞”所指有三种情况:一为本意不为度曲的案头之作,二为入乐之前所作脚本,三为首次(或前次)入乐之辞。《乐府诗集》所用“本辞”原本相对“魏乐所奏”、“晋乐所奏”、“魏晋乐所奏”而设,立足于特定曲调历代多次演出的实际,“本辞”所指为前次(或首次)入乐之辞。而实际配有“本辞”的乐辞均为晋曲,“本辞”又均无分解标志和相关记录,当为汉魏旧曲。查配有“本辞”的乐奏辞中署“古辞”者居十之四。《通志·乐略》云:“古辞,古之诗,即今之曲也。”在此“本辞”即“古辞”,晋乐所奏即晋代再次入乐的“古辞”。既然“本辞”为最初(或前次)入乐之辞,必经乐工处理,音乐表演需要在表情达意的基础上尽量追求愉情逸志之效,悦耳醒目本为其要,正所谓“主乐不主文”,如此则文句拼凑和上下文意不连贯在所难免。即使是为乐而作的脚本,知音的行家亦会使用流行歌辞中的段落文句或配乐所需的套语,后人以为文意迥不相属的现象亦不可避免。如《乐府诗集》卷一八“鼓吹曲辞”魏文帝《临高台》:

临台行高,高以轩。下有水,清且寒。中有黄鹄往且翻。行为臣,当尽忠。愿令皇帝陛下三千岁,宜居此宫。鹄欲南游,雌不能随。我欲躬衔汝,口噤不能开;我欲负之,毛衣摧颓。五里一顾,六里徘徊。

全篇由两部分拼凑而成,前改汉铙歌原辞,后为《艳歌何尝行》缩写,二者文意相差不啻万里,拼凑一处不过因皆有“鹄”而已。又如魏文帝《艳歌何尝行》五解:

何尝快独无忧,但当饮醇酒,炙肥牛。 (一解)

长兄为二千石,中兄被貂裘。 (二解)

小弟虽无官爵,鞍马馺馺,往来王侯长者游。 (三解)

但当在王侯殿上快独,摴蒲六博,对座弹棋。 (四解)

男儿居世,各当努力。 蹙 迫日暮,殊不久留。 (五解)

少小相触抵,寒苦常相随。忿恚安足诤,吾中道与卿共别离。约身奉事君,礼节不可亏。上惭仓浪之天,下顾黄口小儿。奈何复老心皇皇,独悲谁能知。(少小下为趋,曲前为艳)

此曲所用“饮醇酒,炙肥牛”取自“瑟调曲”古辞《西门行》;第二解“长兄……中兄……小弟……”套用“清调曲”古辞《长安有狭斜行》“大子二千石,中子孝廉郎。小子无官职,衣冠仕洛阳”;“上惭仓浪之天,下顾黄口小儿”化自“瑟调曲”古辞《东门行》“上用仓浪之天,下为黄口小儿”等等,均不一定为曲调所必需,而是因流行歌辞耳熟能详,又便于音乐处理而易为辞作者或乐工随时选取拼凑成歌。只有一种情况才极少出现文意不相连贯的现象,即文人本意不在度曲的案头之作。此类作品属纯文学文本,因文人只需考虑语言文字单一因素的表述特点,可以精心尽意进行创作,其文意本当连贯,与《乐府诗集》所录“本辞”不是同一事物,逯氏以此标准衡量乐府歌辞自有未妥之处。因此,就《玉台新咏》所录二篇,“上下文意不相连贯”的现象非但不是因孝穆“删节”所造成,恰恰相反,乃有可能正是“删节”以后所留下的入乐痕迹。所谓“本辞”自不可仅凭其辞意“迥不相属”而加以否认。

逯氏立论的另一个前提是:只要文句相同,后代之书必采自前代之书。此条本是文献史源探究的基本原则,但原则毕竟抽象,文献背后有更广泛而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如果不对史料来源的复杂性有充分估计,极容易以今存文献之偏概古代文献实况之全。《文选》、《玉台新咏》所录知非“本辞”,却不能推定《乐府诗集》所录不是“本辞”。这是为《乐府诗集》编撰内容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书中所收主要为配乐歌辞和拟歌辞两大部分,编撰者不仅要将当时所见文学总集、别集之类典籍纳入视野,还要更多地深入音乐类典籍中去搜寻。《文选》、《玉台新咏》和《宋书·乐志》只是其中今存可见的一部分而已,更多的乐书(特别是歌辞集)早已亡佚,为今人所不窥 20 。乐奏辞和“本辞”的文献来源、二者文本的校勘异文均可说明:《乐府诗集》“本辞”和奏曲之分,正如录入与否的选择,皆不以“繁简稍异”为标准,而是本其所原,据文献实录而已。如卷三九魏曹植《野田黄雀行》四解晋乐所奏和“本辞”异文很少,《乐府诗集》并不因此而不录,卷三九古辞《艳歌何尝行》四解晋乐所奏与《玉台新咏》卷一《双白鹄》共有本源且繁简相差极大,《乐府诗集》并不因此而收,另外卷三六魏文帝《善哉行》六解标为“魏晋乐所奏”与《文选》卷二七同一作品亦不收录,均是其取舍有据,而非漏收之明证。因此,“本辞”与乐奏辞相对而设的文献价值无可怀疑。

总之,《乐府诗集》所录乐奏辞具有曾经入乐的明显痕迹,相对而言,“本辞”则是最初(或前次)入乐之辞;二者的分判本是歌辞文本记录的传统,是配乐歌辞历史发展脉络的片断显现,《乐府诗集》对二者的收录有其深厚的古代音乐文化背景和文献资料作为基础。因此,从音乐文学的立场出发,乐奏辞与“本辞”的分判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首先便在于它保留了古代歌辞记录史上一种独特的分类体系和编排体例,同时为研究古乐府辞乐关系提供了一批珍贵的文献资料,展现了乐府歌辞发展史上因层层积淀而繁复多彩的音乐文化景观。 

注 释

①逯钦立《汉魏六朝文学论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页。

②傅增湘藏宋版《乐府诗集》所配影宋钞本原作“魏文帝”。余冠英《乐府诗集作家姓氏考异》:“案题下小序引《乐府解题》‘晋乐奏魏武帝北上篇’云云,此‘文’字当是‘武’之误,《宋志》正作武帝辞,《艺文类聚》卷四十一作文帝,误也。”考《宋书·乐志三》录晋乐所奏,作者魏武帝;《文选》卷二七录“本辞”,作者魏武帝,余说是。

③吴兢《乐府古题要解》曰:“前志云:晋乐奏魏武帝‘蒲生我池中’,而诸集录皆言其词文帝甄后所作。”《艺文类聚》卷四一署魏文帝甄皇后。《文选·陆机〈塘上行〉》李善注:“歌录曰:塘上行,古辞。或云甄皇后造,或云魏文帝,或云武帝。”今考明赵均覆宋本《玉台新咏》卷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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