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浅论阳明心学与劝善运动 |
 |
时间:2011-11-30 13:48:41 来源:不详
|
|
|
市道接,君悬禄以待之,臣竭力以报之,逮臣有不测之功,则主加之以重赏,如主有超异之恩,则臣必死以复之……夫臣不复君之恩,而尚营其私门,祸之原也,君不能报臣之功,而惮行赏者,亦乱之本也。夫祸乱之源,皆由不报恩生矣。 这里“市道”一词很值得回味,原意是指商品交易。依其语脉来看,该书作者主张君臣“相与”之道犹如“市道”那样,服从“君悬禄以待之,臣竭力以报之”的交易规则。显然,作者认为人君与臣子的实际状态毋宁可以用“以市道接”——“报恩”来加以规定。应当说,作者的出发点不是道德而是政治,故以“市道”来肯定君臣之间的“报恩”关系。令人颇感有趣的是,当晚明清初某些正统儒家士大夫批评“功过格”运动中出现的“善恶相抵”之观点时,正是以“市道”一词来指明“善恶相抵”无疑就是一种商业行为的观点,将严肃的道德行为看做可以“与鬼神交手为市”、“与天地鬼神为市”的行为。这一批评是建立在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之基础上的。 再就上述阳明的观点来看,他主张“为善自是士人常分”而反对“取报若市道然”,应当是儒家伦理的一个基本立场,尤其是符合为善不求报这一“义”的道德标准。根据阳明的良知学说,人之为善的依据乃是良知本心之自觉,而不能夹杂为“身后福”所计的目的。倘若行善是为求“身后福”,那么这种行为无异于变相的市场买卖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儒家传统的道德主义立场,理应为儒者所耻。也就是说,善的行为是发自本心之必然,而与“祸福报应”无关。这应当是阳明良知学的一个基本立场,这一点毋庸置疑。可见,在阳明的劝 善思想中,起主导作用的乃是他的良知理论,而不是什么因果报应学说。因此在阳明留下的文字中,有关善恶报应的论述并不多见。 三 然而,当阳明撰写《乡约》《谕俗》之际,他所考虑的主要对象却不是士人而是庶民。他主张由“约长”率领“众人”向神明发誓,显然是出于一种“因人施教”的策略上的考虑,他是想利用“神明诛殛”、 “鬼神殛之”等说以便加强道德教化。对此,吾人并非不可理解。不管怎么说,“神明”或“鬼神”是否是一种真实的存在,阳明并没有作出更多的论述,这并非是阳明创建良知理论的核心问题,但是当阳明关注于“迁善改过”之问题时,尤其是当他面对民众宣扬劝善之际,我们又看到,阳明不得不利用“神明”、“鬼神”之说来试图回应“善终不迁”、“恶终不改”的现实问题。 应当说,这既是人心的现实问题,也是社会的现实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亦可说,乃是阳明所关心的“终极”问题,亦即阳明欲以良知学说改变人心的现实状态,进而改造社会、安排秩序。所以,对阳明来说,如何“导民化俗”便是其思想所内含的重要议题。举例来说,清乾隆年间官至东阁大学士[注: 东阁大学士,明洪武十五年(1382)置,秩正五品。]的陈宏谋在其所辑《训俗遗规》卷2《王阳明文钞》亦录上述阳明《谕俗》之文,并于卷末摘录阳明“今之戏子”的议论,以示阳明在现实问题上,视“化俗”、“劝善”为其思想的旨趣所在: 先生曰:“古乐不作久矣。今之戏子,尚与古乐意思相近。”未达,请问。先生曰:“《韶》之九成,便是舜的一本戏子。《武》之九变,便是武王的一本戏子。圣人一生实事,俱播在乐中。所以有德者闻之,便知他尽善尽美,与尽美未尽善处。若后世作乐,只是做些词调,于民俗风化绝无关涉,何以化民善俗?今要民俗反朴还淳,取今之戏子,将妖淫词调俱去了,只取忠臣孝子故事,使愚俗百姓人人易晓,无意中感激他良知起来,却于风化有益。” 阳明以为“戏子”(意指戏本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