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界无疑是有所助益的。而人心中一起善念,则“吉神已随之”;东家请善书则被视为“行善”。公书无疑是一种公益性活动,即使是私书,包含有东家的请书事由和个人愿望,但从善书故事对人的教益等客观效果而言,私书与公书并无实质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公益性活动,是行善。最后无论是公书还是私书都会将所得的“善惠”救济村、族中的弱势群体,这更是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善举。这也体现了汉川民间在理解、把握“善”的含义的精神实质时所表现出来的宽泛性与包容性。这种“语善”、“视善”、“行善”的观念在善书风行的地方是深入人心的,是具有可贵的社会价值的。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善书艺人、善书观众、请书东家三者以各自的方式实践与诠释“语善”、“视善”、“行善”,以求功德圆满,得当世福报的共识。无论是早期所选案传故事的内容以因果报应为主,人们对书台上所供奉神鬼先祖的顶礼膜拜及表现的敬畏之情和愿望诉求,还是大收善后“施善惠”的现实善行,其实质都表现了善书流行区域人们观念中的求善、向善之心;实践中的行善之举。
这里要说明的是,具有宗教意味的劝善说教是有明显局限性与消极性的,企图借助神佛的力量来惩恶扬善更是远离现代文明潮流。但在许多优秀的善书文本中,主人公并非消极地忍受苦难,而是勇敢坚毅地抗争邪恶、捍卫自己的人生权利。人所熟知的《四下河南》就是一个例子。因地方豪强陷害无辜而家破人亡的母女俩,从四川巴县四次赴开封寻求包公洗雪冤案终获成功;它是一个具有浪漫传奇色彩的善书案传,又被人改编为楚剧唱遍长江沿岸。其文化内涵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吻合的,可见民间传统文化宝库中蕴含着许多富有生命力的东西有待我们去发掘利用。虽然善书中不可否认地含有唯心成分,但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求村社、家族、家庭乃至个人的福祉。不能主观、简单、片面、甚至是武断地从迷信角度来理解。笔者认为,对这些从信仰角度来理解也许更为客观、适宜。信仰是人们意识、心理、信念对客观社会的主观反映,是有着悠久深长的精神渊源的。具体到善书所结合的一系列节令和民俗,不难看出这其实是人们的原始信仰与精神寄托相互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为了寄寓一个村社、家族、家庭和个人的美好期望、美丽幻想的精神家园;是人们向往平和、安定、幸福生活的一种最直接的表现。
诸多的伦理道德规范在讲善书时通过人们乐于接受的民间文学曲艺表现形式播撒给人们,比起靠如政权等强制力量来贯彻显得更有效。用今天的眼光看,虽然 “善恶报应”的伦理观并不具有可通过试验方式观察、认定的实证科学性,但至少在善书风行的汉川民间,确实对当地社会道德的诟病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善书的劝善、祈福意图既结合了节令和民俗需要,也通过自己独特的宣讲演出形式感性、通俗地加以表现,而非空洞乏味、苍白无力的说教。许多人生道理在一个个精彩的案传故事中得到了生动演绎和诠释,潜移默化地成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内在标准,成为群体的公共意识。向善行善、慎独自律、扶危济困已成为很多善书宣讲活动频繁的村庄不成文的村规民约,违反这些的人会受到公众的集体谴责。这些约定俗成的惯例,使人们实践自我信仰的向善、行善等现实行动有了量化标准。
汉川民间的人们在岁时节日和特定民俗背景下请善书、讲善书、听善书时,所进行的集体和自我的表明善意、表达善愿,实践善行、祈望善报这一系列综合活动,除去其中的唯心成分,可以说对内起到了净化心灵环境、提升人格层次的作用;对外如“施善惠”等现实善行则培养了村社共同体的集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其积极的社会意义,良好的社会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3.2节令民俗得以保存其鲜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