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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严刑“打拐”:罪犯被斩首后还要再分尸

时间:2011-02-17 10:01:47  来源:不详
成风的汉代,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就如拐卖弱智者进黑砖窑一样,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将好好的孩子如窦少君弄残去乞讨,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风险更大。———无论在哪朝哪代拐卖人口并将其伤害的罪都比单纯拐卖重得多。古代人贩子拐卖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英莲),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正月十五家中仆人抱着她去看灯时,仆人将小女孩放在门槛上自己去厕所小解时被人贩子抱走了。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岂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几乎不曾寻死”。后来香菱被呆霸王薛蟠抢走。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原葫芦庙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玩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地方长官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得靠自家亲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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