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关键,关键在于统治者内部的平衡。地方官员甚至为了“息讼”,不惜“截访”———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绅显然与地方官员有勾结。有的就是地方官员派差人截拿“上访者”。比如清末的东南漕运系统中,地方官员甚至养着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又进一步激起民变。最奇怪的是“截访”甚至有时是全国一盘棋,比如1836年四川陈某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直接通知直隶总督琦善,并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
早在《周礼》里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机关上访的最早记载。路鼓后来演变为“登闻鼓”、“鸣冤鼓”。但向皇帝“直诉”,乃至一切告状,并不是统治者喜欢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就会发现,那不是什么诉讼法,而是“不让告状法”。其中维护告状人权利的“听讼回避”只有一条规定,而打击“诬告”的有26条规定,打击越级上访的“越诉”条目有27条规定,剩下的就是官府严厉打击“教唆词讼”之类的规定。
“越诉”与京控的“直诉”关系密切。从隋代开始,统治者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如果向皇帝“越级上访”,那么也构成越诉。唐代法律规定:越诉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员受理越诉,一样是犯罪。还有一种直诉方式,叫“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唐代把这视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规定: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就可判绞刑。事实上,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
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会出台严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规定:告状者“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可见当时通过自残告状的人,并不少;明朝统治者也并不顾惜,这些规定都被清朝所继承。
清朝规定,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咸丰元年,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前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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