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到了宋代,理学兴起,重男女之防,开始对官员狎妓有所限制,“嘉祐以前,提刑点狱不得赴妓乐。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惟圣节一日许赴州郡大排宴,于便寝别设留娼,徒用以乐号呼达旦”。帅、郡守等官,虽然可以招官妓歌舞陪酒,但不可以留其侍寝。规定地方官妓只能向州府官员提供陪酒类服务,不能发生性关系,违者要受到处分。尽管有规定,不过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因为谁也不会每天趴你家墙头上看你是否留宿官妓。
元代的官妓制度在宋朝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
首先,全国官妓实行统一注籍、分级管理,所有人的户籍必须在教坊司有记录,京师官妓由教坊司派宦官进行直接管理,地方官妓则委派地方官吏管理。入籍的妓女由教坊司审核后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纳税。纳税后还要到官府领取凭证,以便清查。这种制度不但能够保证官妓人数相对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又限制地方官员任意准妓为良或逼良为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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