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的民变,素来被称为民众对清政府的反抗行为,然而,如果我们从“革命史学”走向社会史学,却可在“民变”中发现无比复杂的历史内涵。本文以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为切入点,试图解析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清末民变”的丰富含义。
一
清末十年,清政府立意变革,“以期渐至富强”,其举措包括官制改革、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法律改革、奖励实业。这些实绩所包括的宏伟场景皆为洋务运动和百日维新所无法企及。美国学者任达因此认为:“结束帝制后的中国,正是在这基石上决定思想和体制的方针,以至今日今时。”(注: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然而,此时的清政府却是“帑项奇绌”、“库储一空如洗”。据宣统二年编制的预算统计,清政府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与此同时,还必须应付巨额赔款与借款。以如此羞涩之财力,推行庞大的新政改革计划,势必捉襟见肘。为此,清政府不得不加税于民。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说:“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 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清廷谕旨也透露当时的情形:“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注:《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此种情形, 不能不使农民直观感受到:“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2期,《中国大事记》。)因此,他们对新政十分敌视,并直接把他们的愤怒发泄到自治公所、警署、学堂之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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