隘意识和非理性是一种何等可怕的破坏力。
晚清农村骚动对新政变革举措的抗拒,原因有三:其一,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其二,乡村旧俗受到冲击;其三,由于社会转型期的普遍紧张心理。诚如时署四川总督岑春煊所言:“民情……浮动,故易于倡乱。”(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46页。)一有流言挑动,便群起而骚动。《川沙县志》载, 新政时期,某人宣称:某日将火某宅,某日将毁某校、某公所。有人问其故,答曰:反对新政。又问何故反对新政,答曰:新政害吾民也。再问新政何事、何故害民, 竟瞠目不能对(注:《川沙县志》, 上海同光书馆1936年版。)。而这样一种盲目的非理性的骚动情绪,正是社会变革期、转型期特有的历史内容。
三
除了如上两大类型外,晚清乡村中的骚乱,还有其他种种动因,此处略作分述:
1.“抗洋捐”。此种骚动具有鲜明的反抗外来凌辱和腐朽统治的色彩。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02年发生于直隶广宗的民变。庚子事变后,直隶署摊到广宗县的地方赔款为京钱二万余串,除由书院存款及商民借垫八千串外,又将县署所存赈银二千两全数支用,尚不敷七千余串,景廷宾所居东召村“始派捐村民五千缗,景廷宾不允,谓我大清百姓,输之国家虽多不吝也,若以赔洋教则不愿”。知县魏祖德上任后,复令各村每亩摊京钱四十文,超出原额两倍多。景廷宾愤而“传帖聚众”,打起“扫清灭洋”的旗帜,围教堂、杀官兵、反抗摊派“洋捐”和县官的借端勒索,其影响波及直南、直中以及河南、山东边境的广大农村。
2.民教冲突。庚子一役,各国教堂不仅从中国索取了巨额赔款,而且获得了在内地建教堂及传教的权利。教堂为赢得更多教民,给予入教者诸多颇有诱惑力的许诺。各地官员因畏惧洋人,在裁夺民教纠纷时,总是袒教抑民。两种因素的刺激,使教民数量激增、气焰日张,进而引发乡村骚乱。直隶定州乡民焚烧教民房屋,就是因教民与乡民争夺物产,乡民死伤数人而引起的(注:《东方杂志》,1905年7月,第7期,《宗教》。)。“山西绛州某乡民与教民因田产事涉讼,地方官袒教抑民,将某乡民严刑入狱,该处民人大动公愤,群起与教民为难。经省宪委员查办亦有压抑平民之意,该委员遂为乡民所毙”(注:《东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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