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中央官制改革,是以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思想的,这在1906年11月7日奕劻、孙家鼐、瞿鸿■给皇帝的关于官制改革的奏疏中说得十分明白。奏疏指出:“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接着,奏疏深刻指出:中国“今日积弊之难清,实由于责成之不定。推究厥故,殆有三端。一则权限之不分……,一则职任之不明……,一则名实之不副(《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577页。)”。
正是为了彻底改变中国官制的弊端,奏疏中提出了三条对策,总的目的是“以清积弊、定责成、渐图宪政成立为指归(《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577页。)”。具体办法是:
第一,为改“权限之不分”的状况,故“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577—5578页。)”。
第二,为改变“职任之不明”的状况,故“分职以专任”。建议将政府各部门分为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院。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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