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清地方当局呈禀,反映他们的利益或要求。大班们的呈禀,有时亦能引起当局的重视。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大班啵啷(Henry Browne)向地方当局呈禀“十一事件”。四月初一(5月18日), 两广总督对该呈禀逐件作了批复。除其中四件予以驳回外,其余七件均不同程度表示赞同或采纳。具体为:
(一)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人,在广、澳门,经河路来往,向来人要税,货亦要税。若是应该有税,也求赏个单子;若是没有,求免上税。”粤督批曰:“查此条人货上税,原系从前陋规,已于五十八年十一月间出示禁革,并将需索陋规之兵役逐名重责,沿河枷示。今应再行出示,重申例禁。如有仍前需索情事,准夷人具呈禀控,以凭究治。”
(二)啵啷禀:“我们买卖在广东都上过税,向来到澳门又要上税。求大人查明;若有这个,我们上税,若是没有,省得上两遭税。”粤督批:“查一切洋船来澳,经由大关者,下货物抽税,经由澳门者,货落夷船无税,起货时上税,从无两次征税之例。惟上澳下澳经过总巡口、西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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