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坤等奏称:英国“公司即散,并未复派大班,所来管理之夷目,又不晓事,省会重地,未便任由夷官居住”;“诸事必须另择统摄之人,英吉利与内地向来不通文移,似应仍饬洋商,令该散商等寄信回国,另派大班前来管理,方可相安。”〔19〕随后,总督即传谕行商:广州英商应寄信回国,请指派一大班,“一晓事商人,无须再派夷目,致生扰累。”〔20〕
律劳卑死后,曾在中国服务于东印度公司多年的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继任总监督。1835年1月19日德庇时辞去了该职,由罗治臣爵士(Sir George Best Robinson)接任。德庇时与罗治臣均奉行“沉默政策”〔21〕。
1836年底,义律(Captain Charles Elliot)取代罗治臣的位置。义律1834年随律劳卑来华,1835年为第三商务监督,同年任第二商务监督。1836年6月,巴麦尊曾致函罗治臣, “宣布了政府要撤销总监督一职的意思。”义律接任后,最初签署作“首席监督”,1837年2月2日又开始自署为“总监督”〔22〕。
义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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