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对义律取得处理对华事务上的进展并不满意。此后,巴麦尊一再发出训令,指示义律:公文书信须与总督直接往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要交行商经手收发,并且不得用禀帖形式。1837年11月义律在这方面作了几次试探,“但总督始终不为所动”;这时义律就向英国外交大臣建议“由一兵舰送往白河口,当可立即从皇帝处取得一项对于这点作让步的命令。”〔26〕
直至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主持禁烟时,义律仍不能与清朝官员进行直接公文来往,凡事均须经行商代传。道光十九年三月(1839年4 月)间,洋商伍敦元等送到义律呈递钦差大臣一禀,由广州府呈缴。仅从形式上看,义律与旧时的大班似乎无甚差别;但实质上,此时的中外关系已经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义律在呈钦差大臣的禀文中,都自称为“英吉利领事”,并称“即经远职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27〕美国人吐哪在呈钦差大臣禀文中亦自称为“咪@④@⑤国特差驻粤领事总管本国贸易事务。”〔28〕
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1939年4月12日),林则徐奏称:“查各国买卖,以@⑥咭@④为较大,该国自公司散局以后,于道光十六年派有四等职夷人义律,到澳门经管商梢,谓之领事。”〔29〕在林则徐看来,“领事”的职责在于“经管商梢”。这时期林则徐在奏折中经常提到:“据该领事义律禀覆”、“旋据@⑥咭@④国领事义律禀明”、“旋据@⑥咭@④国领事义律禀称”,等等〔30〕。虽然这时的“领事”与近代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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