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外交代表即公使、大使而言),如果接受国认为派来的使节不合适,可以拒绝接受。可是,长期以来,清政府并不知道此一国际惯例,俟清政府派驻驻外使节时方才知悉,因思所以挽救之方。1879年,巴西提出与中国订立条约的要求,清政府命李鸿章主持其事,李鸿章委派熟悉详情和国际法的马建忠和郑藻如与巴西代表谈判,于1880年9月签订了《中国巴西通商条约》,其第三款规定,两国互派的使节“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方得视事”(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页。)。李鸿章对此说明如下:
从前中国与各国立约,因不知西例,皆未议及此层,是以各国派来领事,我竟不能过问,中国派赴各国领事,则须该国准认乃得充当,殊于体制有碍。今特于巴西约内添入,俟开办时,拟由总理衙门即将批准*咨送南北洋大臣发交各关道转给,俾示维系。……以后他国换约修约,咸知办理,近情而又逼于公法,或可冀其仿行,不致相率坚拒。(注:《清季外交史料》,卷22,页24。)
但是,李鸿章的这种美好愿望不会很容易地变成现实,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巴西仅是一弱国,中、巴间的条约无力讽示英、法、俄等大国。
又过了近10年之后,1890年英国提出在新疆喀什噶尔派驻领事的要求,薛福成认为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建议趁此机会,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一力坚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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