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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时间:2007-3-9 17:22:41  来源:不详
界没有出现对最惠国条款的片面性的批判。到洋务运动中后期,随着重商主义倾向的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强调,“商战”的呼声越来越高。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主张修改海关税则以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认为“须减内地出口货税,以畅其源。加外来入口货税,以遏其流”。他主张“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抵;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轻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酬报。”[①⑦]尽管郑观应提出了对歧视性关税的报复措施,但还未提出双方最惠国待遇问题。

清政府的外交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如前所述,1868年的中美《续增条约》是蒲安臣擅作主张订立的,并不能说明清政府对要求双方最惠国待遇的认识。到1871年,曾国藩在清政府与日本谈判缔结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时指出:条约中“尤不可载‘后有恩渥利益施于各国者一体均沾’等语”。曾国藩认为:“逐条而备载,每国而详书,有何不可?何必为此简括含混之词,坚彼之党而紊我之章。”[①⑧]值得注意的是,曾国藩主张给予各国特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对给予各国一般的最惠国待遇。同时,曾国藩也没有提出要求日本给予中国对等的双方最惠国待遇。

甚至到辛丑条约订立后谈判和各国的商约时,清政府最关心的还只是开放口岸、税则及其施行、裁厘、传教等问题,并不关心是否取得双方最惠国待遇。如1902年谈判中英商约时,总税务司赫德在修约节略中就已提出,在修订商约中应加入“若他国人民在有约之某国别有润及之处,中国人民无不同获其美等语义”[①⑨]。清政府没有重视,以至1902年的中英商约没有解决中国与英国的双方最惠国待遇问题。

这些都表明,从经济上看,最惠国待遇的片面性特质在当时对中国的危害并不是严重和明显的,就最惠国待遇的特性进行分析,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中国造成危害的,是最惠国条款本身、它的均沾性本质,而不是这些最惠国条款的片面性。清政府对取得双方最惠国待遇的冷漠,则既反映了清政府主权观念的淡薄,也反映了当时中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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