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由于中国长期积弱不振,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对中国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这种危害发生在*和经济等各个方面。从经济上说,中国如欲提高关税收入则已受协定关税的限制,若中国或主动或被动地给某国以某种优惠,列强均可一体均沾。中国近代的最惠国待遇还制约了中国与各国单独“协定”关税的权利和活动。这些都给中国的外贸和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从*上说,最惠国待遇使列强有利均沾,利益攸关。不管列强相互之间有多少矛盾,在攫取中国权益的时候则一致对华。参加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外交谈判的广东布政使黄恩彤当时曾说:列强“在西洋则不无蛮触之争,在中国则隐有辅车之势”[②⑩]。不平等条约的最惠国待遇使列强结成了侵略中国的“神圣同盟”,这又使中国的外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清政府之所以轻易出让最惠国待遇,原因之一就是出于“以夷制夷的心理,既然开了先例,不妨统统给予,让其互争高下,借以居间控制”[②①]。这一推理是错误的,结论应该是恰恰相反。事实上清政府也没有糊涂到以为允许列强“一体均沾”清政府给任何一国的恩典,就能够“以夷制夷”。“以夷制夷”的前提是列强之间的矛盾,而“一体均沾”只会导致列强结成“神圣同盟”,也就是清政府当时就已认识到并已一语道破和谨慎提防的“互相勾串”[②②]。
第三,如前所述,晚清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是有条件的。但这些条件实际上又非常笼统,只限于遵守条约章程所载之一般款项,没有特别的约束力。即如1869年中英条约所云,“凡英国商民欲援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益一体均沾,即应照中国与各国所定条约章程之款一体遵守。”其他条约与此雷同。直到辛丑条约订立以后修订中外商约,这种情况仍然未能改变。1903年5月1日,中美双方代表谈判商约时,“第十五款关于最惠国待遇问题,中国代表反对美国国会把移民法律扩大适用于菲律宾的法案。”这些法案影响中国向美国移民。中国代表伍廷芳向美方表示:“如果美方不能同意,中国方面宁愿把第十五款全部取消。”[②③]伍廷芳在向朝廷奏报时说:“利益均沾一款,拟索其报施一律,借为日后弛禁华工地步。”[②④]中方想给美方取得的最惠国待遇附加特定的条件,由于美方“坚执不允”而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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