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敢呈递原文,只好以寥寥数语略作敷衍。如果清政府事前真有要其与日本订约的劝告,咨文肯定会以故作赞扬的语气大加征引,以为卸责地步。咨文中没有任何这种痕迹,更可证明所谓“劝告”是子虚乌有的。
1882年11月,李鸿章在一件奏折中称:“今朝鲜与日本立约已越七年,当时约款竟认朝鲜为自主之国。在朝鲜,昧于公例,无足深责,而咨报礼部转奏,并未一加驳斥。”[③h]此处李鸿章有误。当时总理衙门奏折说:“(朝鲜)虽未据将条款抄送,而所称办理条约现在弭兵修好等情,大致亦属相同。”[④h]可证朝鲜确未将条约文本抄送中国。但当时清政府已经收到了日本提交的文本,何以未据以驳斥呢?很清楚,清政府既然已经表示由朝鲜自行主持,生米已成熟饭,这时已无法再予驳斥了。
①a 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著、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朝鲜通史》下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页。
②a 姜万吉著、贺剑城等译《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184页。
③a 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第2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3页。
④a 陈伟芳:《朝鲜问题与甲午战争》,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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