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903梁启超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构想 |
|
时间:2007-3-9 17:37:15 来源:不详
|
|
|
主义、帝国主义时代,近代是民族主义、国家公有主义时代,国家由私有向公有的转化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从这种思想指导出发,梁启超有力地批判了“私天下”的思想理论体系,抨击清政府的封建独裁。他写的《拟讨专制政体檄》,列举了专制政体的十大罪状,号召人们奋力讨伐。他发表的《中国积弱溯源论》,拨之历史,着眼现实,旁征博引,历数了“私天下”给中国带来的祸患,指明了“公天下”的历史必然。梁启超把帝王视为“民贼”,认为一部24史,就是“民贼”之间的争夺史,又是他们保存自己“私天下”的卑劣史。梁启超指出,这些“民贼”为了保守自己的“产业”,“盖其治理之成绩有三:愚其民,柔其民,涣其民是也。”[③]如此尖刻的抨击,表明梁启超迫切希望中国变“私有”为公有、变专制为民主。为了保证国家的公有性,梁启超还特意写了《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把政府和人民视作国家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政府可以更迭,人民可以变迁,而国家的超然的“公有”不能改变。他认为:“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绵生息于其下者也。”[④]这里把国家在公有前提之下“人格化”、神圣化,自然是为了说明国家的卓然独立性和公有性。此论一出,“家天下”的国家理论不攻自破,专制独裁亦变为反动,中国封建的国家观念从根本上动摇了。
其次,国家是公理的。
从“公天下”的理论出发,梁启超认为国家应是“公理”的象征,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具体讲则是国家应是法制的,讲道理的,而不是随意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是法,而不是个别“英雄”人物。法是国家的意志,是人与人平等的根本保证。有了这个法,国家就有元气,人民就能争取平等。这个体现国家公理和意志的大法是什么呢?梁启超的回答是:“宪法”。“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⑤]梁启超眼中的宪法不仅是左右一国面貌的指挥棒,而且是民权的集中体现。由宪法来代表民意,由民权来制约宪法。如果有了民权左右下的宪法,一可杜绝为争皇权而造成的社会大动乱,改变中国数千年历史所反复出现的“一治一乱”,而达到长治久安;二可消除个人独裁,使民主参政成为现实,“人人皆可为尧舜”;三可充分发挥各级官吏的才华,集思广益,为国献策,充满活力;四可使国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