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的特质在于人民参与政权。召开国会,可以增进人民的宪政知识,历练人民的参政能力,获得人民的参政权。1907年,杨度曾把制定宪法、建立责任内阁和召开国会视为实行君主立宪最重要的三件大事。而三者相较,国会尤显重要。杨度说:“惟专心竭力以求国会之早成而已”;“既有国会,斯不患无宪;且必有国会,而后能有程度较高之宪法 。何以故?必有国会而后国民有提议宪法,承认宪法之机关,始可以国民之意思加入于宪法范围之内,乃可望宪法程度之高也”;有了国会,才能伸张民权,“国会者,所以代表国民之机关,国中而有此机关,则民权之伸张不待言矣。”[1]但国会的召开,又要靠国人的努力和争取,它不可能是政府自觉和主动地奉献给国人的。从世界范围看,未见哪国政府愿意自动召开国会以监督自己,中国亦如此。杨度在宣传鼓动召开国会的同时,还身体力行,组织同仁上书政府,请愿召开国会。至此,出现了1908年国会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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