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稳定相对立的是社会动乱。作为一种社会运行形态,就动乱一词试作如下界定:动乱是某此人、某些组织、某些阶层、某些阶级的行为越出了社会运行常轨,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生产、生活及各方面活动正常运行,并危及国家安全的社会运行形态。这里所说的清时期动乱事件是涵盖了叛乱、暴动、农民起义、宗教纠纷、外国入侵等引起社会动荡、混乱的一切事件,并不涉及对每一动乱事件性质的评估。清朝统治新疆自1759年至1911年,共152年。其间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有时还达到一定规模,然而最终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新疆地区与祖国的统一。
一、基本状况估计
清王朝自1759年统一新疆以后,除了个别年代外,基本上牢牢控制了新疆政局。当然其间也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152年间,形成一定规模、产生较大影响的动乱并不多,如果把所有微小型动乱事件都算上,约有20来起。那种认为当时新疆一直处于“十年一小乱,二十年一大乱”的说法,是没有历史根据的。
1、规模,归纳起来可分为三个层次:
大型。波及新疆大部分地区的仅二起:同治年间发生的新疆农民起义(1864年)和阿古柏入侵(1865-1877年)。这二起实际上是连接、交织在一起的。
中型。跨几个“回城”(相当于今天的县)的有起五起:张格尔之乱(1820-1828年)、浩罕入侵(1830年)、七和卓之乱(1847年)、倭里罕之乱(1857年)和沙俄入侵(1871-18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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