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1736年),在陕北与鄂尔多斯部相毗邻的河套地区的榆林、神木等处边口,招民垦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16] 。乾隆十七年(1752年)议准:“科尔沁左翼后旗、札萨克郡王旗昌图额尔克地方,西自辽河起,东至苏巴尔汉河止,一百二十里,北自太平山起,南至柳条边止,五十二里,西至柳条边十六里,东至柳条边二十里,准其招民开垦。”[17]
除官府招垦外,蒙古的王公和土地所有者也争相招纳汉民,向他们出租土地,以获取地租收入,这对以前根本不懂可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蒙古王公和蒙民来说极具诱惑力。租种蒙地的汉族农民,除向蒙古族地主缴纳岁租外,不再负担其他劳役徭差,这与内地农村相比负担要轻许多,因此也极愿意向蒙地流动。于是,在陕西、山西、直隶等省毗邻内蒙古地区,尤其沿长城南北和黄河流域河套、土默川平原等地,逐渐形成“自张家口,至山西杀虎口沿边千里,窖民与土默特人,咸业耕种”的局面[18] 。来自内地的汉族农民带来了先进的耕种技术,同时也改变了蒙古牧民“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营的习惯,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
二
清前期,蒙古地区的农业开发主要分布在四个地区:即东部蒙古地区、察哈尔地区、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和河套地区。开垦区域已突破长城边外50里界限。东部蒙古包括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其中卓索图盟喀喇沁地区农业发展较为迅速。该地区靠近长城,与内地连成一片,农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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