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英奴(注:在中方的档案中,这些在新疆的来自英属印度的奴隶被称为英奴或者英籍奴隶,本文使用英奴一词。)的来源
新疆南部在19世纪末仍有不少奴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英属印度或者被其所控制的诸邦国的人,这些人便是在新疆的英奴。他们大部分是被卖到新疆为奴的。这些奴隶既和中亚等地当时存在的农奴制相关联,又和新疆残存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中亚等地的农奴制度在19世纪仍然存在,各级农奴主都蓄有奴隶。英属印度北部及西北部等地也存在农奴制度。英属印度政府在征服这些地方后,想逐渐改变这种奴隶制度,但在一些山邦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例如奇特拉尔就反对改变其奴隶制,认为奴隶制的废除危机到其上层社会的特权和统治。这些农奴除了要为其主人承担农业劳动外,还要为其承担家务劳动。奴隶还被看作是蓄奴者的财产,经常遭到买卖,甚至被卖出国为奴。在南疆英属印度籍的奴隶有的就是这样被卖入的。
南疆之所以能够有奴隶存在,也和南疆的伯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伯克制度历史上本是存在于中亚操突厥语民族以及我国新疆南部维吾尔地区的一种官制。在南疆,这种官制经过14—16世纪的发展,到17世纪初期基本形成了一种制度,即伯克制度。伯克制度既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又具有中世纪牧区统治体系的一些特征。其中维持伯克养廉的就有被称为“伊克塔”的份地,伯克实际上就是封建领主,各级伯克“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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