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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疆英奴问题及其解决

时间:2007-3-10 10:29:27  来源:不详
贫富,恣意索取”(注:永贵、苏尔德:《回疆志》第4卷。),而为其耕种的农民则成为依附封建领主的农奴;蒙古族统治新疆时又把这种封建采邑制扩大到草原,形成军事封建采邑制;这种制度在和卓时期一直没有什么变化。1759年,清王朝统一新疆后,按照“因俗而治”的原则,采用了伯克制度,但是逐渐对其进行了改革,把它纳为清朝政府的地方官体系。在伯克的养廉上,虽然规定了伯克养廉土地的数额,但是仍然为他们配备了一定数目的燕齐(种地人),其地位类似于农奴,从七品到三品伯克分别配有8到100名燕齐,所以伯克拥有农奴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新疆建省后,刘锦棠采取过渡性的政策,仅裁撤各城关的阿奇木伯克,而对各村庄及偏远地区的伯克仍然予以保持。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伯克制的弊端愈发明显,伯克们“往往倚权藉势,鱼肉乡民,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以至于到了“非裁去回官,实无以苏民困而言治理”(注:刘锦棠:《刘襄勤公奏稿》第10卷,第5-6页。)的程度。1885年,清政府批准“酌裁新疆各地回官”(注:《清德宗实录》第220卷,第11页。)。随着郡县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1887年,清政府决定,“所有伯克名目全部裁汰”(注:《平定陕甘回匪方略》第320卷,第13页。)。这样清政府终于在法律上正式废除了伯克制。  虽然清政府在法律上废除了伯克制,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伯克虽被裁撤,但清政府仍然把他们委以书吏乡约,他们“无伯克之名,而有伯克之实”(注:王树枏:《新疆图志》第48卷,“礼俗”;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4页。);其次,在个别地区,如色勒库尔(今塔什库尔干),实际上仍然保有伯克及附属于伯克的燕齐,甚至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注:《塔吉克社会历史调查》第46-47页。);第三,清政府统一新疆时,曾经封不少人为王公、贝勒和贝子等,其伯克职务虽遭废除,但是爵位依存,权势仍在。这样在南疆一些地方仍残存着封建农奴主庄园经济,仍然有相当的农奴。而清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对这种残存农奴制长期容忍(注:斯克莱因、奈婷格尔:《马继业在喀什噶尔》,伦敦,1973年,第64页。)。正是这种原因,19世纪90年代,马继业发现南疆蓄有大量的奴隶,其中包括数目相当的外籍奴隶。  当时南疆的外籍奴隶主要是由英属印度及其所控制的北部诸山邦卖到当地奴隶,也有部分阿富汗人。英属印度所控制的北部山邦主要有,克什米尔、奇特拉尔(Chitral)、吉尔吉特(Gilgit)以及中英两属的坎巨堤(Kanjut)。如前所述,这些山邦长期存在奴隶制,并且和中亚、中国新疆以及它们内部之间一直有着奴隶买卖。英国控制它们后,蓄奴和奴隶买卖都逐渐得到限制,尽管此过程并不顺利,受到山邦的蓄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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