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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南洋华侨与中国近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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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3:0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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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一年内回归(后改为三年期限),到限未归,保人连坐;逾期不归者,被视为化外之民,在外受他国人欺凌,槪不过问,对逾期归来者,严加惩处和管束。清朝的这项政策,在乾隆间发生的几个事件上鲜明地表现出来。福建尤溪籍人陈怡老于1736年[][]乾隆元年去巴达维亚贸易,娶土著妇女,生育子女,并充任荷兰殖民政府辖下管理华人事务的甲必丹,1749年(乾隆十四年)回国,清政府以他交结外国,发配边远充军,妻子儿女也遭发遣,财产入官[67]。本来是心怀祖国的人,落得如此下场。广东澄海人李集,被安南政府封为开国公,晚年思乡心切,携财回归,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为谋夺他的财产,奏他交通外夷,李集遂遭籍没的命运[68]。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中法条约,1863年(同治二年)中荷条约,清朝允许西方殖民者在华招工出洋,是在事实上准许人民外迁了,但是旧的*并没有取消,这就使得它仍在起作用。1872年(同治十一年)英国下议院讨论贩卖华工问题,清朝恭亲王奕訢表示不赞成华工出洋,理由是中国没有力量保护他们[69]。这与过去害怕华侨勾结外国的心理有所区别,而禁止态度则一。1893年,经过出使英法意比四国大臣薛福成的奏请,庆亲王奕劻和军机大臣的支持,光绪帝的批准,取消海禁旧例,听民出国,在海外不论居住久暂,槪许回国[70]。政策一改变,出洋的人增多了,华侨回归再没有发生乾隆年间那样重大事件,但是归侨仍受程度不等的迫害,所以它依然是我们注意的事情。
晚清南洋华侨归国常常遇到种种勒索:
(1) 官吏把归侨指为逋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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