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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各省的防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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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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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从各省分立常备续备等军的情况来看,对究竟什么是“常备”、“续备”都不太清楚。把军队分成常备续备两部分,是候补京堂盛宣怀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条陈自强大计折》中提出来的。他建议学习外国,实行征兵制,建立常备、预备、后备等兵,常备兵人营教练,期以三年;预备兵以下平时在家服农,有事以次征集,每年一次招集屯营,与常备兵合操[12](p3878)。而各省在实行过程中,则把常备、续备理解为兵力强弱,多以常备军作征战部队,以续备军作弹压地方的治安部队。针对这种情况,练兵处又于光绪三十年(1904)咨行各省:“续备军系常备军训练期满退伍之兵。现各省续备军就各防营裁改命名续备,与奏定新制不符,应一律改名为巡防队”[1](p9525)。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陆军部成立后,进一步统一营制,令所有各省军队均归该部统辖[12](p5601)。又奏定巡防队试办章程,明确巡防队“无事之时可以缉获盗贼,为地方捍卫,有事之时可以协守御为陆军声援”,并统一规定营制,步队额设官弁兵夫三百零一员,马队全营额设官弁马夫一百八十九员。惟因巡防队多系旧军队改编而来,所以饷章暂由各省照原有饷数酌量改订报部查核,“各路统领帮统之充补更调,应由各该省督抚分别奏咨办理。”[1](p9526)。这样,一部分省的常备军编入新军,归中央统辖;而巡防队则成为地方督抚节制的地方治安部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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