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210页。
[6]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四,《旷职》。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本。
[7] 汪辉祖《续佐治药言·摘唤须详慎》。《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本。
[8] 汪辉祖《学治臆说·律例不可不读》。《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本。
[9] 详见前引书,《清代地方政府》,196页。
[10] 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十二,“把持”,卷三十三,“哗徒”等目,中华书局1987年版,473—481页。
[11] 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三,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373页。
[12] 《光绪会同县志》卷一二,“艺文”。
[13]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99年,40、41页。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姚成烈《奏为审明讼师覃必俊骗财病故事》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覃氏父子还是少数民族,以上档案对其族别的记载不一,或写为猺(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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