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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三是事实上废止了“教令得实勿论”的立法宗旨,从而使讼师的一切活动在禁止之列。第四,从生员干讼定例到禁毁讼师秘本定例,既从源头上阻断讼师队伍的潜在力量,又将讼师传习之技予以明禁,均是“拔本寒源”釜底抽薪之意。第五,为了保证立法的执行,订立官员责任惩罚定例。这也使围绕严治讼师的立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链,形成从立法到执行的完整法律体系。 

麦考利在他的《社会权力和法制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谈到讼师往往站在弱者一边(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19—121。1998年,又见美国彭慕兰《转变中的帝国:中华帝国末期的法律、社会、商业化和国家形成》,中国学术,2003年第3期,商务印书馆) 

 

 



[1] 袁守定《治原·南北民风不同》,徐栋《牧令书》十七,《刑名上》,道光戊申本。

[2] 张居正《张太岳集》二十二,《答应天巡抚海刚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262页。

[3] 同上书,二十八,《答应天巡抚论大政大典》,338页。

[4]  梦珠《阅世编》,一,田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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