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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

时间:2007-3-10 10:35:21  来源:不详
刑部随即定例: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赃多,实犯死罪,及偶为代作词状,情节不实者,俱各照本律查办外,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乾隆二十九年例的相关内容,曾在康熙中期一度实行,但没有上升到制定法的层面。康熙三十九年覆准:奸徒包揽词讼,有不由州县径行奔赴上控者,有已经结案多年希图翻案者,有污蔑问官、牵告衙役、罗织多人者,此等讼棍,应按光棍例定拟,以儆刁风。[70] 

钱琦奏中所言积匪猾贼,多指著名巨盗,或怙恶不悛,因此清律严立此条[71]:积匪猾贼为害地方,审实,不论曾否刺字,改发云、贵极边烟瘴充军。这是作为危害社会安全的一种严重犯罪。钱琦请将积惯讼师比照积匪猾贼定例,也就将讼师犯罪提升到死刑以下的最高刑罚。刑部定例时参照钱琦所请,以“棍徒扰害生事例”科之,适用的刑罚也是死刑以下的最高处罚。 

十年以后即乾隆三十九年,针对京控案中讼师的作用犹为明显,以此订立治罪专条。清朝向来对京控案十分重视,每有案控到京,除民间细故外,多由皇帝特命钦差大臣,前往各省驰审,因此类案件“近年较多”,其中诬告者屡见。但一经审虚,止坐原告之罪,而讼师则案内无名,破案殊少。在刚审结的直隶献县民妇李王氏赴京呈控一案时,经钦差大臣究出代作呈词的李云鹏以及为从之李青选,一并定拟。浙江道监察御史王宽由此案推想,其他案件肯定也有讼师漏网的情形。为此他上奏称:此等奸徒明知每控则必奏闻,奏闻即当差审,但仍然架词耸听,挟制株连,等到两造胜负既明,而讼棍教唆无据。请以后遇有奏审重案,如果虚诬,即交原审大臣将有无唆使扛帮情节严行根究,按律问拟。如果没有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他还同时奏请:以后钦部案件究出讼师,讯明潜踞何地,即将该地方官照寻常失察讼师例,分别从重议处。是年九月,刑部与吏部据此定例。[72] 

按照“律贵诛心,法重造意”的立法原则,乾隆六十年又订起意为主惩治讼师例:教唆词讼诬告人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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