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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世纪中期战乱之前安徽双重统治的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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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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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刑部遵照雍正帝一条“上谕”所制定的“例律”实际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对于本族族人的生杀大权——“倘族人不法,事起一时,合族公愤,不及鸣官处以家法,以致身死,随即报官者,该地方官审明死者所犯劣迹,确有实据,取据里保甲长公结。若实有应死之罪,将为首者照罪人应死擅杀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但素行为通族之所共恶,将为首者照应得之罪减一等,免其以抵。”[60]18世纪中后期,宗族得到了较大发展。对此,乾隆帝一方面继续对宗族系列支持的基本政策;一方面绝不容许族权膨胀威胁到政权,在宗族弊病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宗族政策有逐步严厉的趋向。乾隆五年(1740)废除了以家法处死族人减等免死的法律规定并驳回了地方官“立族正”的奏请。指出,国家设有官吏掌理地方事务,若将地方权力授以族正,“设地方官何用”,族正“竟与世袭土司何异”,“是明假事权,必至倚仗声势,武断乡曲,甚而挟嫌误首及顶凶抵命皆所不免。允其流弊必至聚众滋事,更复何事不可为!”[61]然而,随着中央权力趋弱,地方权力趋强,里社保甲系列不断向宗族、乡族中发展并与之结合,到19世纪,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最终于道咸之际,“立族正”又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62]。而州县一级地方官方方面面均需依赖基层社会家族、宗族、乡族组织,没有他们的支持,反倒真正是何事均不可为了。 致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代表——士绅,亦即所谓的族绅、乡绅、邑绅,18世纪中期以前,国家、上层政权的态度一直反对其干预地方事务。特别是对有“五贡”之称的生员、士子,顺治九年(1653),清朝礼部特向各县学颁有卧碑[63],上勒生员须遵守的8项规条中,有4项涉及到禁止干预地方事务的内容:“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等。康熙二十三年(1684)、四十九年(1710)又分别颁发《御制学校论》、《御制训饬士子文》强调要“防其放僻邪侈之心”,杜绝其“蜚语流言挟制官长”、“隐粮包讼出入 << 上一页 [151] [152] [15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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