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比前厉,“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可见“彼间绅衿”对其影响力、制约力之大。
5、双重统治格局的发展,上下层统治结构的相互依赖,以及力量对比变化向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方面的倾斜,使地方出现向官绅结合、具有“独立”雏形的统治模式发展的趋势。这一点,在此案呈文中依稀可见。如岁贡生许国栋等嘉庆九年(1804)八月初九日呈文中质问道:“生等深思,在昔列国之时,尚以无遏籴为善政,况今天下一统,何有不通商之新条?徽民浙民同属天朝赤子,徽地浙地莫非圣代封疆?”九月初七日呈文中指出:“隔省隔属,呼应难灵。”等等。
以上均可看到地方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行会力量增强及其代表族绅、乡绅、邑绅对地方事务干预力度加大的实况。
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国家政策的变化中得到反映。18世纪中期以前,为了扶植族权“以补王政所穷”,依靠族豪以收“约束化导之功”的需要,清上层政权因袭前代,对于基层社会宗族系列的基本政策是支持。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前三条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57]。雍正帝在解释《圣谕十六条》的《圣谕广训》中,更详尽说明和阐发了他“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58]的观点,表明了扶植族权,发展宗族组织的态度。与之相应,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59]。同时正式承认并授予族长包括处理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力。最重要的是雍正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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